關鍵詞家暴
  文/羊城晚報記者 董柳
  實習生 何詩恆
  為了輓回在家暴中受傷而起訴離婚的妻子,丈夫向妻子簽下了“凈身出戶”協議,稱如果以後再實施家暴,離婚後的房屋等共有財產歸妻子所有,同時放棄孩子的撫養權。可真到離婚那天,丈夫不認了。廣州中院近日終審認定“凈身出戶”協議無效,房屋雖歸妻子所有,但要向丈夫補償30%的購房款。此前一審法院雖也認定“凈身出戶”協議無效,房屋歸妻子所有,但妻子要補償一半購房款給丈夫。
  案情
  丈夫簽下“凈身出戶”協議
  2002年,22歲的黃女士與大自己5歲的譚先生認識,兩年後,兩人登記結婚。
  婚後,黃女士最不能忍受的是譚先生多次對她實施家庭暴力,於2011年向白雲區法院起訴離婚。得知妻子起訴離婚後,譚先生為了輓回妻子,在一份《譚先生主要過錯事實陳述》、《譚先生與黃女士後續生活協議》的材料最後一頁上簽字,其中規定:“五、以後出現重大問題怎麼處理。1、如果譚先生再對黃女士動手,或出語威脅‘要打死你’、‘要打得你住院’之類的,黃女士提出離婚,譚先生不得糾纏,不得以任何方式騷擾黃女士或黃女士的家人。另外,離婚時共同財產(房屋、車輛、銀行存款及其他共同財產)歸黃女士所有,譚先生自願放棄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,孩子撫養權歸黃女士,由譚先生按月向黃女士支付孩子撫養費,具體數額另行商議……”黃女士後來撤了訴。
  即便這樣,也沒能輓救這段婚姻。
  黃女士於2012年4月22日、2012年5月15日向公安報案,並於當年4月23日前往南方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進行損傷程度鑒定,鑒定損傷程度為輕微傷。2012年,譚先生還因推傷妻子,被公安拘留五天。
  由於無法忍受家暴,黃女士再次起訴離婚。
  一審
  協議無效,房款一半歸丈夫
  昔日簽下的“凈身出戶”協議,此時便成為法庭上雙方爭議的焦點。
  黃女士認為,因為有協議,價值160萬元的房屋應歸自己所有。譚先生不同意,稱書寫保證書、協議的目的都是為了輓回感情,當時沒有看清楚內容,只在材料的最後一頁上簽名。
  白雲區法院審理後認為,根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:“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,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,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,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。”該協議實際上是譚先生當時為了輓回黃女士信任、好感而作出的一種保證、承諾,此後雙方並未協議離婚。譚先生現明確表示不同意將共同財產的房屋歸黃女士所有,因此法院認為該協議關於財產分割的內容並無生效。
  一審法院判決准予二人離婚,孩子由譚先生攜帶撫養,黃女士每月支付兒子撫養費1500元至其18周歲時止,每周可探視一次;房屋歸黃女士所有,但要向譚先生支付房屋補償款80萬元,房屋尚欠的銀行貸款本息,兩人各承擔一半的還款責任;譚先生支付黃女士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。
  二審
  協議無效,30%購房款給丈夫
  判後,黃女士與譚先生均上訴。廣州中院二審同樣認為“凈身出戶”協議無效,但作出了改判。
  二審認為“凈身出戶”協議的目的是平息糾紛、改善夫妻關係。另外,該房屋屬夫妻共同財產,雖然譚先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負有過錯,但以其應有的、重要的、全部財產作為補償代價明顯過重。譚先生對婚姻破裂負有過錯,黃女士在財產分割上可以適當多分。
  法院還認為,雖然孩子一審時表示願跟父親生活,但鑒於譚先生屢次實施家暴的行為會對孩子成長造成不良影響,法院支持黃女士撫養兒子。
  廣州中院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中准予雙方離婚、房屋尚欠的銀行貸款本息兩人各承擔一半還款責任、賠償5000元精神撫慰金的判項,同時改判兒子由黃女士撫養,譚先生每月支付1500元至兒子18周歲,且每周可探視一次;房屋歸黃女士所有,黃女士向譚先生支付房屋補償款50萬元。
  董柳、何詩恆  (原標題:為輓回妻子簽凈身出戶協議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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